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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鼓励

时间:2012-12-28 16:40 浏览量:
    塞浦路斯向国际商业公司提供有优势的税收制度。始终如一的10%的公司税率在欧盟是最低的。
    自从2003年1月1日生效起,税制改革主要的目标是符合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要求,同时维持塞浦路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的竞争优势和提高它的吸引力。同样地,为股份公司建立适合的管理体制。

1、公司税
    当该公司在塞浦路斯经营和管理时,公司在塞浦路斯是纳税人。他们须纳税的收入包括在塞浦路斯和国外的收入。非塞浦路斯纳税人仅被征收在塞浦路斯收入的税款。
(a)低公司税
    除了半官方组织交纳25%的税款,所有公司应交10%税率的公司税。对2004年的评估年,可征收的收入超过100万塞镑(约170万欧元)时采用5%的意外收入税率。10%的公司税税率在欧盟中是最低的。
(b)红利税
    塞浦路斯纳税公司将被免除收到来自其它塞浦路斯本地公司红利的税。来自非塞浦路斯公司的红利符合条件的,免征的范围将扩大。自相应税务年度结束后的两年期间内,塞浦路斯本地公司有责任将税后利润70%以红利的形式分配完毕。低于国防的投入的70%的红利也要分配完毕。这样,就防止了通过利润的积累和私人公司的建立作为减少税收负担的逃税。这些强制分配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本地股东的利润产生情况下。
(c)利息税
    从与公司紧密联系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利息收益在10%的公司税率里征收。而且,所有其它利息收益的50%将免除所得税,但要承担10%专门的国防税。
(d)亏损税收待遇
    符合一定条件的,税收损失可能会提前来抵消将来利润;适用于从1997起以后发生的亏损。
    此外,塞铺路斯常驻纳税公司亏损可以用另外的纳税公司的利润来抵消,前提他们是同属一个集团。符合一定条件,是指一个公司持有另外公司的至少75%的股票和具有投票权。国外常设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在塞浦路斯的收入来抵消。
(e)常设公司在国外的利润
    常设公司在国外的利润不用在塞浦路斯交纳所得税,条件为不超过50%的活动有投资收入,而且公司承担的外国税收不低于在塞浦路斯的应付税。
(f )双重税收协议
    塞浦路斯有超过32个双重税收协议,覆盖了40个国家。
(g)股票出售
    免除所有公司出售股票收入的所得税。
(h)过渡时期规则
    倘若在2001年税收年度期间,收入是来自于塞浦路斯以外的,那么在2005年税收年度结束前,现有国际商业机构可以行使合同的特权继续交纳4.25%的税。
    下列税制改制规定不适用于在过渡时期规则项下选择纳税的公司:
——免除股票出售后所得税;
——免除国外的红利税;
——免除常设公司国外的所得税;
——亏损企业债务的免除;
——在兼并、赔款、业务的转移、股票交易的情况下,免除转移资产和债务的税;
——外国税课税扣除,除非包含在税务条约里;
——免除公司利息收益税50%。
(i)重组
    在公司之间重组过程中,转移资产和债务不用交税,例如兼并﹑赔款﹑业务的转移﹑股票交易。
(j)对无双重税收协议的政策
    提交了有关国外税收实际支付的充分证明以后,即使没有双重税收协议,在塞浦路斯减除国外支付的税收可以得到批准。因此,塞浦路斯具有建立股份公司的卓越环境。

2、个人所得税
    塞浦路斯个人纳税户是指(为征税对财产所作的)估价年度里在塞浦路斯逗留180天的个人。塞浦路斯纳税公民将交纳在塞浦路斯和国外收入的税。相反的是,非塞浦路斯公民仅交纳在塞浦路斯收入的税。
(a)红利税
    红利免征收所得税。但塞浦路斯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红利的15%用于缴纳一次性国防特别款项。
(b)利息税
    在塞浦路斯来自个人的利息收益不用交纳所得税。储蓄、住宅信贷保证金、准备基金的利息收益不用交纳国防的一次性的特别款项。
(c)亏损税收待遇
    在一定的条件下,本年度和前年的亏损将从须纳税的收入中扣除。
(d)常设公司国外的利润
    在一定的条件下,常设公司国外利润免除所得税。
(e)股票出售
    免除所有公司出售股票收入的所得税。股票包括投入在塞浦路斯和国外的的证券、债券、公债、发起人股份和其它的公司或是其他法人证券。
(f)国外服务的报酬
    对非塞浦路斯公民的雇主或是塞浦路斯公民身份雇主的国外常设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收入,如服务时间超过税收年度90天,就不用被征税。
(g)其它的收入
    以退休金、死亡或是伤害赔偿金、养老金、或是其它经核准的资金的形式得到的收入免除所得税。
(h)房屋融资
    在房屋金融公司的存款,只要不超过个人全部收入的25%,存款的40%免征所得税。

3、增值税
    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以及向塞浦路斯进口都要征收增值税。自从2003年1月起,标准的增值税率已经调整为15%。在欧盟中是被批准的最低的税率。在有些情况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只有5%的增值税和零增值税。
    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向其它欧盟成员国里增值税注册公司出口和销售的商品;粮食、药品和用于安排商品的出口得到的佣金,国际航空和航运,船和飞机的供应以及修理、为船和飞机需要提供服务,在海关有效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供应。
    酒店膳宿、报纸、杂志、书、葬礼服务、环保、作家服务、著作权、作曲家、艺术家、艺术作品的评论、公共饮食业/餐饮服务(除了酒精饮料)、自来水(除了瓶装水)、肥料供应、动物饲养饲料、种子和用于人类消费而食物制造的活动物消耗将要征收已减少至5%的增值税。
    特殊的事务例如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教育、医院和医疗、邮政服务、文化活动以及土地旧建筑的销售免除增值税。
    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游客可以在离开塞浦路斯之前要求退还在塞浦路斯购买商品时支付的增值税,规定所购买的商品由他们随身(小件)行李运输出塞浦路斯(和欧盟)。

4、特殊税收待遇
(a)航运公司税收
    尽管塞浦路斯在基础设施和海洋管理部门提供了许多支持,在注册费用和税收方面,同样被认为在世界上是最具竞争力的航运国家。这些费用相当地低于塞浦路斯主要竞争对手。
    在一定的情形下,在塞浦路斯注册的船只经营的利润或是船只所有公司的红利免征公司税。
    术语“船只管理服务”包括了职员招募、加上船只技术、财政管理服务。
    船运管理公司对征税有选择权:
(1)利润的4.25% ,或是(2)同等于驾驶船只吨位税率的25%。已经对塞浦路斯船舶征收过的吨位税就不用再征收了。
    欧盟船运公司经理必须注意到,在塞浦路斯经营的船运管理公司的特殊的税收制度。它对船运公司进行免税,还对欧盟船运公司与塞签订合同来提供人员和技术管理的船运管理服务的欧共体船舶进行免税,前提是这些公司在塞有办事处,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关船舶的技术、行政管理和财务的人员。

(b)国际信托
    作为国际税收筹划和商业组织的中介,国际信托在塞浦路斯的运用不断的普及化。国际信托来自塞浦路斯以外的收入和财产,在塞浦路斯免征所有的税。根据1992年国际信托法律,在塞浦路斯的国际信托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托管财产者不是塞浦路斯永久公民;
——在整个信托期间里,至少一个受托人是塞浦路斯永久公民;
——除了慈善机构外,受益人不是塞浦路斯的永久公民;
——信托财产不包括在塞浦路斯的不动产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提供了多种重要的税收策划机会。下面的优势表明了可能的税收最小化的机会:
——国际信托来自贸易或是其他方面的所有收入在塞浦路斯不征税(比如,财产信托而且收入来自塞浦路斯以外);
——通过信托,从塞浦路斯国际商业公司收到的红利、利息或是其它收入不交税,也不用预扣税款;
——国际信托资产出售不支付资本收益税;
——外国人在塞浦路斯创立国际信托并在塞浦路斯退休,如果所有的财产和收入获得都是在国外,即使个人是受益人,也免征税;
——房地产遗产税不适用于在塞浦路斯的国际信托。

5、股份公司鼓励
    可以有效地利用塞浦路斯股份公司来达到策划国际税收的目的,同时它可以享有地处欧盟有信誉的贸易中心的地位。
    概括的说,塞浦路斯股份公司提供了以下关于主要税收考虑的优势:
——倘若直接持有国外分公司的1%以上股份,来自国外分公司的红利收益不用预扣赋税;如果分公司从事的商业活动超过50%是用于生产投资收入,国外收入所得税又大大低于塞浦路斯所得税时,免征税不适用;
——覆盖了40个国家的双重税协议,降低了来自国外分公司的红利或是其它收入的预扣税款比率;
——因为是欧盟成员国,在塞浦路斯注册的股份公司来自欧盟分公司红利可以享受不用预扣税款的待遇;
——只要资本收益和收入不是来自出售分公司股票和塞浦路斯股份公司股票,不用预扣税款;
——对塞浦路斯股份公司(资产等的)变现所得资本收益和收入不用预扣税款;
——塞浦路斯股份公司发放给国外非塞浦路斯公民股东的红利,不用预扣税款;
——符合一定条件的,来自国外永久公司的利润完全免征收塞浦路斯税;
——组成塞浦路斯股份公司的各类塞浦路斯企业可以利用公司分类的减免来抵消税收损失;
——没有最低的控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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