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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EB-5新提案注解

时间:2015-06-15 17:34 浏览量:
2015年6月3日,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和Patrick Leahy提出了一项旨在延长和改善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党联合提案。作为对该提案系列研究的一部分,以下是对该提案将会给EB-5计划的重要方面带来的变化的详细分析。
 
1.行政管理费的来源必须予以追溯
现状:在2012年举行的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中,时任美国移民局局长Alejandro Mayorkas明确表示行政管理费的来源必须予以追溯。但在2015年2月举行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中,美国移民局表示行政管理费的来源并不需要追溯,原因在于美国移民局并没有“要求行政管理费拥有合法来源的法律依据”。
 
提案变化:在提案下,美国移民局将拥有要求投资人追溯行政管理费来源的“法律依据”。根据提案的《移民与国籍法》第203.5(b)(5)(L)相关部分的规定,投资人必须证明“任何用于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和外国人投资相关费用的资金是通过合法来源和合法途径所获得的”。
 
就目前来看,这些提案的变化可能意味着投资移民者除了需要证明投资款和行政管理费的来源以外,还需要证明律师费和申请费的来源。
 
2.纳税申报单:投资移民者必须提供I-526申请递交前7年的纳税申报单
现状:投资移民者并不一定要在I-526申请的递交文件材料中包含纳税申报单,因为纳税申报单仅仅是提供资金来源文件时诸多选择中的一个。根据相关法规中所使用的反义连接词“或”,这一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美国联邦法规》第8篇第204.6(j)(3)相关部分规定:
为了证明申请人已经投资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或处在积极投资的过程中),所递交的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
1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2.5年内所备案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
3.显示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或
4.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核证判决书或证明。
 
提案变化:在提案下,以下规定将被加到《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L)款下的相关部分中:
 
1.国土安全部部长应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外国企业家在申请中包含以下文件:
<1>企业和纳税文件,包括:
a.外国企业注册记录;
b.7年内在任何税收管辖区域所备案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
c.显示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或
 
2..所有未决的政府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核证判决书或证明。
与此同时,针对《移民与国籍法》新提案的变化可能会要求所有投资移民者必须提供过往7年的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单。

欲知更多详情,请致电美加金联公司移民专家,热线:400-61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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